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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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里兰卡贸易法规体系

斯里兰卡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,世贸组织成立后,又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。斯里兰卡贸易管理和法律体系大致与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一致。在货物贸易方面,斯里兰卡也计划实施补救措施,其中包括反倾销和保护措施,以保护本国的贸易。但尚在计划中,具体法案尚未通过议会审议和实行。

目前斯里兰卡主要进出口法律有:

11969年颁布并经多次修订的《进出口管制法》,包括海关进出口管制官员的职责;进出口监管货物的申请、费用、变更、延期和许可证的取消等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;监管人员询问和检查各种进出口文件的权利及对违规者的惩罚权利;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;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。

2)对斯里兰卡进出口商保护法,主要内容包括:对违反合同的外商列黑名单,不发放与其做生意的许可证,直至该外商用行动证明对所违规行为予以纠正,方可恢复对斯里兰卡贸易。